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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050924士東路採光罩修繕作業發生墜落職業災害案

勞動安心即時電子報603

災害發生經過:

  105年9月24日上午雇主劉oo(無營利登記,下稱劉員)與所僱勞工潘oo(下稱潘員)等2員(受傷者),至本市士林區士東路使用移動式起重機搭乘設備(向張oo租賃含操作人員,搭乘設備未委託專業技師簽認),從事採光罩修繕作業(高度約8公尺),當日約中午時分,原欲休息吃午餐,已將吊籃降低至高度約6公尺時(先停止),因劉員要求先將該處採光罩剩餘工作先行完成,在欲將劉員與潘員以搭乘設備送上採光罩修繕處時(尚未動作),即發生吊籃連接桿於吊臂端銲道處發生鋼板破壞斷裂,使搭乘設備翻轉近垂直地面,致使劉員與潘員自搭乘設備內墜落至地面,因2人未確實使用安全帶,造成劉員脊椎受傷及潘員多處挫傷,經緊急通報119送至臺北榮民總醫院住院治療。

災害預防對策:

  1. 應事前調查起重機作業範圍之危害因素、使用條件限制及作業需求等情況,以檢點表逐項確認,並做成紀錄表單,於施工結束前,留存備查。

  2. 移動式起重機以搭乘設備乘載或吊升勞工,應使勞工佩戴安全帽及安全帶。

  3. 移動式起重機使用搭乘設備及懸掛裝置,應妥予安全設計,並事前將構造設計圖、強度計算書及施工圖說等,委託依技師法規定登記及執業之機械或結構技師簽認,其簽認效期最長2年。

  4. 移動式起重機載人作業時,應指派適當人員實施作業前檢點、作業中查核及自動檢查等措施,隨時注意作業安全,相關表單紀錄於作業完成前,應妥存備查。

(撰稿人 黃憶騰1051017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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