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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051018 敦化北路 王○○所僱勞工墜落死亡案

勞動安心即時電子報604

災害發生經過:

  105年10月18日上午9時30分許,罹災勞工林○○於工地從事雨遮板拆除作業。林○○當時未戴安全帽,獨自攜帶電鑽經由爬梯爬上7樓頂增建建物的雨遮板上面,在行經於屋頂採光之塑膠浪板時,因塑膠浪板強度不足,且雨遮板上方未設置適當強度,寬度在30公分以上之安全通道,加上雨遮板下方未設置格柵或安全網等防墜設施,導致林○○踏穿塑膠浪板後墜落至7樓頂地面(墜落高度約3.28公尺),經救護車送往國泰綜合醫院急救,仍於10月20日11時20分不治死亡。

災害預防對策:

  1. 雇主使勞工於易踏穿材料構築之屋頂作業時,應事先規劃安全通道,於屋架上設置適當強度,且寬度在30公分以上之踏板,並於下方適當範圍裝設堅固格柵或安全網等防墜設施。

  2. 於易踏穿材料構築之屋頂作業時,雇主應指派屋頂作業主管於現場指揮勞工作業、確認安全衛生設備及措施之有效狀況,及監督勞工確實使用個人防護具。

  3. 雇主對於進入營繕工程工作場所作業人員,應使其正確戴用合格之安全帽。

(撰稿人 賀長青1051104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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